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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执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周来昌、宋文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来昌,宋文良,李兴明,沧州佰益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保136号申请人:周来昌,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被申请人:宋文良,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住泊头市。被申请人:李兴明,女,1971年3月24日出生,住泊头市。被申请人:沧州佰益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寺门村镇五千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宋文良,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周来昌与宋文良、李兴明、沧州佰益铸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宋文良、李兴明、沧州佰益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中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毛树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