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2922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建祥与丁 瑞、王 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祥,丁瑞,王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2民初670号原告:李建祥,男,汉族。被告:丁瑞,男,汉族。被告:王琴,女,汉族。原告李建祥诉被告丁瑞、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李建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2015年元月,二被告从原告处借去现金100000元,约定期限12个月,利息12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2016年4月二被告偿还本金20000元,利息12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还。本院认定事实:2015年1月,经任德胜、王强介绍,原告李建祥与被告丁瑞、王琴夫妇认识,并在任德胜、王强的见证下原告借给二被告现金100000元。由邢学林代写了借条,借条载明借款数额为112000元,借期12个月。2016年4月二被告偿还了32000元,2017年3月偿还了1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二被告自愿偿还原告借款73000元(2017年6月底偿还20000元,8月底偿还20000元,10月底偿还13000元,12月底偿还2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45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确认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仲祥代理审判员  雍锦宏人民陪审员  丁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苏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