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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民终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甄利、安徽大宏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甄利,安徽大宏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8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甄利,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都明,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凌,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大宏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表人:廖锦良,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甄利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大宏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0321民初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甄利以与被上诉人安徽大宏纺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甄利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甄利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甄利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润洲审 判 员 庞 玲审 判 员 张志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房 鑫书 记 员 周广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