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4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马爱科与贾宝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爱科,贾宝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4民初177号原告马爱科,男,汉族,农民。被告贾宝学,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爱科诉被告贾宝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爱科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爱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马爱科负担。审 判 长 马高强人民陪审员 赵全来人民陪审员 张文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朱春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