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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4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马爱科与贾宝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爱科,贾宝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4民初177号原告马爱科,男,汉族,农民。被告贾宝学,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爱科诉被告贾宝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爱科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爱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马爱科负担。审 判 长  马高强人民陪审员  赵全来人民陪审员  张文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朱春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