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民终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邓育梅与湖南腾凤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育梅,湖南腾凤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终6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育梅,女,1983年9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长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生,湖南泰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腾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文化路56号。法定代表人陈爱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煌,湖南翼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邓育梅因与被上诉人湖南腾凤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481民初2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即原审原告邓育梅在一审起诉时共有三个诉讼请求,即请求判令被告交付房屋、支付迟延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开具正式税务销售发票,一审法院除对一审起诉前的被告方违约金进行判决外,以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房屋验收合格手续为由拒绝处理房屋交付问题,以开税务发票应由税务机关处理为由拒绝处理被告开具税务发票问题。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邓育梅一审提出的部分诉讼请求拒绝裁判,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481民初27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邓育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任志恒审判员 杨丽萍审判员 王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 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