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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3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667号原告:刘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杨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6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对离婚问题再作考虑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漆广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