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刑更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余红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抢劫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红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330号罪犯余红霞,女,1995年7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夏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临市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余红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刑期自2014年8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余红霞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八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一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余红霞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红霞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彭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