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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民终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赵爱丽与冯小软、郗小糯、赵荣稳、陈晓玲、李友祥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爱丽,赵荣稳,冯小软,郗小糯,陈晓玲,李友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31民终190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爱丽,女,1990年8月1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经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莹,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小软,女,1968年3月15日生,傣族,个体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桥,云南星震(芒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郗小糯,女,1959年9月25日生,傣族,务农。委托诉讼代理人:祝鸿明,德宏新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审原告:赵荣稳,男,1962年11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顺生,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审被告:陈晓玲,女,1982年9月1日生,傣族,中专文化,经商。原审第三人:李友祥,男,1976年8月2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上诉人赵爱丽因与被上诉人冯小软、郗小糯、原审原告赵荣稳、原审被告陈晓玲、原审第三人李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芒市人民法院(2016)云3103民初5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错列上诉人赵爱丽的诉讼地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芒市人民法院(2016)云3103民初58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芒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爱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96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高 立审判员 张学良审判员 包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彭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