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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1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马忠成诉被告李永玉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忠成,李永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初362号原告:马忠成,男,回族,青海省门源县人。被告:李永玉,男,汉族,青海省门源县人。原告马忠成与被告李永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2017年6月8日,原告马忠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忠成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贾 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马雪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