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刑初字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闻道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道清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刑初字490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闻道清,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3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5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郑春君,北京市京国(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闻道清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公诉刑诉【2017】33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雷大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闻道请及辩护人郑春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宛城区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被告人闻道清为了生意经营,需要周转资金,遂通过他人伪造了自己名下南阳市金苑花园2栋3单元402室房屋所有权证,并以此证为抵押向乔某借款40万元。经南阳市房管局查证,该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指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言如下:1、被告人闻道清的供述;2、证人乔某的证言;3、南阳市房产管理局证明、到案经过等。起诉认为,被告人闻道清伪造中国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被告人闻道清为了生意经营,需要周转资金,遂通过他人伪造了自己名下南阳市金苑花园2栋3单元402室房屋所有权证,并以此证为抵押向乔某借款40万元。经南阳市房管局查证,该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闻道清的供述;2、证人乔某的证言;3、南阳市房产管理局证明、到案经过等。上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内容能相互印证,被告人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本案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证据均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闻道清伪造中国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认罪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其悔罪表现、犯罪情节、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闻道清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刁德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冉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