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邱勇与孙书雷、万军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勇,孙书雷,万军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22民初1817号原告:邱勇,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告:孙书雷,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告:万军丽,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原告邱勇与被告孙书雷、万军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书雷、万军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5日,被告孙书雷急着用钱,由被告万军丽担保向原告借款30000元,承诺半年后偿还。后被告孙书雷未按借款时的承诺偿还借款,被告万军丽亦未履行担保义务,原告起诉。原告邱勇提供的证据有:借条1张;证人祁某的出庭证言。被告孙书雷、万军丽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5日,被告孙书雷由被告万军丽担保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书面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借邱勇现金30000元,借款人孙书雷,担保人万军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孙书雷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万军丽未履行保证义务,原告起诉。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孙书雷向原告邱勇借款及被告万军丽自愿为被告孙书雷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由二被告出具的书面借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到期后,被告孙书雷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万军丽亦未履行保证责任,现原告邱勇要求被告孙书雷偿还借款并要求被告万军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书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邱勇借款三万元;被告万军丽对被告孙书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孙书雷、万军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卫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任超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