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83民初2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胡广占与王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广占,王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804号原告:胡广占,住德惠市。被告:王宏军,住德惠市。原告胡广占与被告王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4月23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至2016年6月23日还款。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并约定未按约定还款,被告需按月息3分支付利息,另按借款金额20%给付违约金。此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但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被告不明确,本案无法继续审理,故应予以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胡广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胡广占;邮寄费112元,返还胡广占56元,余款56元,由胡广占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李长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