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11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井绪安与被告佳木斯市水泥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绪安,佳木斯市水泥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11民初568号原告井绪安,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被告佳木斯市水泥厂。法定代表人杜彦伟,系水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井绪安与被告佳木斯市水泥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劳动仲裁,故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绪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初德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妍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