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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3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成都市蓉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与冯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蓉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冯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368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蓉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周莉,董事长。被执行人冯政,男,汉族,1971年3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牛民初字第13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成都市蓉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冯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2640.42元及利息,执行费69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丁 轮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娇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