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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2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柴新忠与田家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新忠,田家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2776号原告:柴新忠,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少华,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家洲,男,199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原告柴新忠与被告田家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柴新忠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新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新忠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柴新忠负担。审 判 长  岳求生人民陪审员  周 辉人民陪审员  周仲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彭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