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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XX兰,毛伟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12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西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848626695。法定代表人:涂明亮,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蓝俊南,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XX兰,女,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毛伟强,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3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仙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XX兰、毛伟强所有的位于遂昌县妙高街道二都街14幢2号101室的房地产[产权证号:浙(2016)遂昌不动产权第0001257号]移送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记员 李子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