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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青岛益邦海绵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宏润和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益邦海绵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宏润和包装有限公司,王志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131号申请人青岛益邦海绵有限责任公司,住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姚树生,总经理。被申请人青岛宏润和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法定代表人周小涛,经理。被申请人王志俊,男,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益邦海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青岛宏润和包装有限公司、王志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益邦海绵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71300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44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宏润和包装有限公司、王志俊银行存款1071300元,若数额不足,冻结其帐户,直至存满10713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二、查封担保人孙崇新名下的位于胶州市福州南路277号中仁-清华园小区2号楼1单元402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胶房地权市字第号)。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慧暖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周茂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