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19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鹤北支行与李晓铁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鹤北支行,李晓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北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19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鹤北支行,地址:鹤北林业局。代表人岳振峰,职务: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男,1987年12月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鹤北支行职工,现住鹤北林业局。被执行人李晓铁,男,1982年3月出生,汉族,鹤北林业地区公安局干警,现住鹤北林业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鹤北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晓铁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北林区基层法院(2015)鹤北林商初字第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褚国权审 判 员 全玉龙人民陪审员 华 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崔凤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