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枣阳万象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良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阳万象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良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1155号原告:枣阳万象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光武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贵印,湖北襄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雅,湖北襄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良惠,女,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枣阳万象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象城物业公司)与被告张良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万象城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7年综合服务管理费29088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为止;2、请求判令被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按拖欠金额29088元的日万分之十支付原告滞纳金至付清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8月5日签订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其承租的坐落于枣阳万象城A区三层A--315号商铺提供物业服务,建筑面积共808平方米,物业费收费标准为3.0元/月.平方米,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物业服务内容和违约责任等条款。综合服务管理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预交6个月的综合服务管理费、正常服务期服务费按半年度缴纳,应当于该年度起算日的7日之内缴纳,如遇周末顺延。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实际情况变化,双方于2015年2月28日签订“枣阳市万象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的服务年限是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物业收费标准3.0元/月.平方米,费用的支付方式是年付,其中第一个合同年免收6个月综合服务费,第二个合同免收6个月综合服务费,第三个和同年恢复正常。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综合管理服务,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7年1月1日起缴纳2017年的综合服务管理费共2908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支付。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万象城管理公司与司道超、张良惠分别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枣阳万象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系万象城管理公司接受枣阳华凯万象城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权利义务应由枣阳华凯万象城投资有限公司享有和承担。故万象城管理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张良惠系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枣阳万象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金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孙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