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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3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梁桂莲、陈爱今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桂莲,陈爱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3301号申请执行人梁桂莲,女,汉族,1954年7月8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被执行人陈爱今,女,汉族,1970年1月15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梁桂莲申请被执行人陈爱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重字第00035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爱今已向我院履行判决书记内容,因执行款已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重字第00035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静超代理审判员  高京伟代理审判员  吕小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吕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