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4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4456陈孟宪与张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孟宪,张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4456号原告:陈孟宪(曾用名陈孟仙),女,1953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富祥,宜兴市丰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国君,男,1962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瞿锦峰、朱小平,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孟宪与被告张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孟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张国君的起诉。本院认��,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孟宪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孟宪撤回对被告张国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60元,由原告陈孟宪负担。审判员 余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