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忠滨与上海壹丽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滨,上海壹丽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5民初414号原告:李忠滨,男,1987年3月17日生,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上海壹丽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格路505号3幢三楼3327室。法定代表人:张涛。原告李忠滨与被告上海壹丽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李忠滨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忠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忠滨撤诉。案件受理费332.25元,减半收取166.13元,由李忠滨负担。审 判 员 罗琳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童文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