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2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柯新宇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新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1435号原告:柯新宇,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委托代理人:梁宗意,阳江市江城区城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三环路158号一、二、六、七层。负责人:马文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世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新宇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新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柯新宇负担。审判员 余从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徐志权书记员 麦彩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