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唐美霞与被告周红梅、蒋建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美霞,周红梅,蒋建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801号原告:唐美霞,女。195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周红梅,女,1966年7月20日出,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告:蒋建兰,女,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唐美霞与被告周红梅、蒋建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唐美霞以自行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红梅、蒋建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唐美霞的撤回对被告周红梅、蒋建兰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美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由原告唐美霞负担。审判员 蒋建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文 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