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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唐美霞与被告周红梅、蒋建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美霞,周红梅,蒋建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801号原告:唐美霞,女。195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周红梅,女,1966年7月20日出,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告:蒋建兰,女,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唐美霞与被告周红梅、蒋建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唐美霞以自行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红梅、蒋建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唐美霞的撤回对被告周红梅、蒋建兰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美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由原告唐美霞负担。审判员  蒋建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文 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