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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哲与辽宁凯德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哲,辽宁凯德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283号申请执行人杨哲。被执行人辽宁凯德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忠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1102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杨哲在2017年6月8日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1102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关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