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哲与辽宁凯德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哲,辽宁凯德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283号申请执行人杨哲。被执行人辽宁凯德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忠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1102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杨哲在2017年6月8日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1102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关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