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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终2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汪道明土地承包经营户、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道明土地承包经营户,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店村村民委员会,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店村合树村民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26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汪道明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汪道明,男,193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华平,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晔丽,安徽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长宁社区服务中心新店村,组织机构代码79813554-4。负责人:余本成,村民委员会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芬锦,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正,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店村合树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长宁社区服务中心新店村。负责人:许国胜,村民组组长。上诉人汪道明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上诉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店村村民委员会、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店村合树村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皖0191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道明土地承包经营户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汪道明土地承包经营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道明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汪道明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长海审判员  沈 静审判员  董江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丁玉洁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