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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蒋付林与胡荣峰、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付林,胡荣峰,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1217号原告:蒋付林男,汉族,1973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辛集镇李堂行政村蒋庄。被告:胡荣峰,男,汉族,1970年12月14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八一东路十里铺小学对面水岸小城。被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黄海路。法定代表人:万延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付林与被告胡荣峰、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付林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付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付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6元,由原告蒋付林承担。审 判 员 马明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 芳书 记 员 马 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