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60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健仁与深圳市坪山新区艺家家私厂劳动争议普通执行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健仁,深圳市坪山新区艺家家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60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健仁,男,汉族,1979年4月21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省上林县巷贤镇高贤社区高幕庄**号,身份证号码4521241979********。被执行人深圳市坪山新区艺家家私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是坪山新区坪山田头社区新曲村段25号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15570009E。该厂负责人龙武。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健仁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坪山新区艺家家私厂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坪劳人仲(石井)案[2016]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坪山新区艺家家私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6000元(人民币,下同),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0元,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深圳市坪山新区艺家家私厂向申请执行人黄健仁主动支付执行款10000元。另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140元(含执行费140元)并已按规定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坪劳人仲(石井)案[2016]1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执行费140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并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坪山新区艺家家私厂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二、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坪劳人仲(石井)案[2016]1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段 伟执行员 钟广明执行员 简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丘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