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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刑申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梁军锋、杨海霞刑事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津02刑申28号梁军锋、杨海霞:你们因犯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津02刑终688号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予以撤销,改判你们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审依法认定你们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取得办学许可即向社会公开招生,擅自举办实施学历教育,进行营利性办学活动,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经营罪;杨海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构成诈骗罪,分别对你们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申诉复查期间,你们未提交新的证据推翻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原审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你们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