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3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骏达、解爱国房屋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骏达,解爱国,姜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38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骏达,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玲,天津京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解爱国,女,195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涛,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上诉人刘骏达因与被上诉人解爱国、姜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4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骏达于2017年6月9日以双方另行和解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骏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骏达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刘骏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俊代理审判员 刘雪峰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汤建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