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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应振琴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振琴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353号原告:株洲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湘银小区世纪花园。法定代表人:贺亦红。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曾辉涛,女,汉族,系株洲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株洲市芦淞区学堂冲一村,身份证号码:。被告:应振琴,女,汉族,住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系汇侨文化园,身份证号码:。原告株洲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应振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株洲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株洲兴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许西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伍 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