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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民初1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汤应明与浙江天勤建设有限公司、鲁海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应明,浙江天勤建设有限公司,鲁海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1530号原告:汤应明,男,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伟,齐河晏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天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泉镇金三角。被告:鲁海谷,男,系浙江天勤建设有限公司职工。原告汤应明与被告浙江天勤建设有限公司、鲁海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汤应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汤应明负担。审判员 石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安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