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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4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敖汉旗国恩建材有限公司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汉旗国恩建材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365号原告:敖汉旗国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敖汉旗兴隆洼镇嘎查村。法定代表人:周某,经理。被告:刘某,男,成年人,汉族,农民。原告敖汉旗国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敖汉旗国恩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敖汉旗国恩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汉旗国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敖汉旗国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包仕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宋新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