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4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敖汉旗国恩建材有限公司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汉旗国恩建材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365号原告:敖汉旗国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敖汉旗兴隆洼镇嘎查村。法定代表人:周某,经理。被告:刘某,男,成年人,汉族,农民。原告敖汉旗国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敖汉旗国恩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敖汉旗国恩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汉旗国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敖汉旗国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包仕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宋新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