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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功伟与骆骁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功伟,骆骁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1162号原告:金功伟,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员员,女,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系原告金功伟的妻子。被告:骆骁刚,男,199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金功伟与被告骆骁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金功伟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金功伟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功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功伟负担。审 判 长  张文祥人民陪审员  叶树根人民陪审员  郑根寿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