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功伟与骆骁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功伟,骆骁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1162号原告:金功伟,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员员,女,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系原告金功伟的妻子。被告:骆骁刚,男,199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金功伟与被告骆骁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金功伟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金功伟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功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功伟负担。审 判 长 张文祥人民陪审员 叶树根人民陪审员 郑根寿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