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8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政和县仁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政和县仁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池仕明,李祖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868号申请人: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衍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朝辉,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倩,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政和县仁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池仕明,总经理。被申请人:池仕明,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被申请人:李祖红,女,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申请人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政和县仁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池仕明、李祖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政和县仁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池仕明、李祖红所有的价值7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申请人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以保证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集瑞联合卡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政和县仁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池仕明、李祖红所有的价值7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玲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鲁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