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1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项英弟与汕头市大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林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英弟,汕头市大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林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1民初122号原告项英弟,男,汉族,1969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委托代理人王锦有、杨津,广东振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汕头市大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法定代表人林州。被告林州,男,汉族,1969年11月15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原告项英弟诉被告汕头市大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林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锦有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大众公司的供货商,被告大众公司长期向原告采购,但经常拖欠货款。截止2011年3月26日,该公司向原告出具《支款凭证》一份,确认累计结欠原告货款997718.62元,通知原告到公司财务部支取现金,实际上根本无法偿还。时至今日,二被告仍然没有还款。请求判令:1、被告大众公司偿还原告货款997718.62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林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二被告辩称:被告大众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在2011年已全部倒闭,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大众公司经过核对,确认拖欠金额事实。被告林州承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二被告目前经济困难,无法立刻清偿债务,请原告向供货商协会领取企业处置时的所得财产。经审理查明:原告以云汉日用品的名义向被告大众公司供应日用品。2011年3月26日,被告大众公司向原告出具《支款凭证》一份,确认结欠原告货款997718.62元。2011年5月17日,经汕头市超市供货商协会确认被告大众公司结欠原告上述货款。2016年8月15日,被告大众公司向原告出具《通知》,告知原告大众公司已没有经营,财产由相关部门控制,无法正常支付结欠原告的货款997718.62元,原告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正当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另查明,被告大众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林州系该公司投资者及法定代表人。以上事实,有原告居民身份证、被告大众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及信息查询结果资料、被告林州的人口信息查询表、支款凭证、通知、老大众欠款凭证登记情况表、开庭笔录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大众公司结欠原告货款997718.6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请求大众公司偿还货款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林州作为被告大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承诺对被告大众公司结欠原告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意思表示真实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被告林州对被告大众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予准许。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汕头市大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项英弟货款997718.62元及该款自2017年1月9日起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林州对上述第一项判决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778元,由被告汕头市大众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林州共同负担,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增平审 判 员 郑 毅代理审判员 郑楚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许雅琴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当的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