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财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靳佰龙、张雪、许立垣、段晓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靳佰龙,张雪,许立垣,段晓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财保95号申请人: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前郭县前郭镇民主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1668767914G。法定代表人:周学声,系行长。被申请人:靳佰龙,男,1976年6月24日生,汉族,个体。住址吉林省前郭县。被申请人:张雪,女,1979年6月27日生,汉族,个体。住址吉林省前郭县。被申请人:许立垣,男,1977年9月22日生,汉族,个体。住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申请人:段晓玉,男,1970年7月4日生,汉族,个体。住址吉林省前郭县。申请人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分别对被申请人靳佰龙、张雪、许立垣、段晓玉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靳佰龙所有的坐落于前郭县海勃日戈镇海勃日戈村海勃日戈屯,丘地号20-1-A,总层数1,所在层1,所有权证号T22030-00259,建筑面积62.03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靳佰龙所有的坐落于前郭县海勃日戈镇海勃日戈村海勃日戈屯,丘地号20-1-A,总层数2,所在层1,所有权证号T22030-00260,建筑面积80.17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申请人靳佰龙所有的坐落于前郭县海勃日戈镇海勃日戈村海勃日戈屯,丘地号20-1-A,总层数1,所在层2,所有权证号T22030-00261,建筑面积63.76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四、查封被申请人靳佰龙所有的坐落于蒳荷芽社区民荣委,丘地号C5-28,总层数5,所在层3,所有权证号22030-26641,建筑面积132.06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五、查封被申请人张雪所有的坐落于蒳荷芽社区民荣委,丘地号C5-28,总层数6,所在层1,所有权证号22030-27978,建筑面积119.92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六、查封被申请人许立垣所有的坐落于宁江区沿江街,丘地号22070201020092,幢号25,所在层4,室号402,松房预宁字第201413024号,建筑面积100.66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七、查封被申请人段晓玉与贾凤共有的坐落于宁江区繁荣街,丘地号22070201040075,幢号57,所有权及共有权证号SN027691,建筑面积132.8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上述房产分别由各被申请人负责管理,若确需出售,须经法院准许,并将所得价款向本院提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韩 蕊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吉0721财保95号申请人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靳佰龙、张雪、许立垣、段晓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一、查封被申请人靳佰龙所有的坐落于前郭县海勃日戈镇海勃日戈村海勃日戈屯,丘地号20-1-A,总层数1,所在层1,所有权证号T22030-00259,建筑面积62.03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靳佰龙所有的坐落于前郭县海勃日戈镇海勃日戈村海勃日戈屯,丘地号20-1-A,总层数2,所在层1,所有权证号T22030-00260,建筑面积80.17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申请人靳佰龙所有的坐落于前郭县海勃日戈镇海勃日戈村海勃日戈屯,丘地号20-1-A,总层数1,所在层2,所有权证号T22030-00261,建筑面积63.76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附(2017)吉0721财保95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前郭县人民法院二○一七年六月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