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4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蒙建楠与余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建楠,余富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4706号原告:蒙建楠,女,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德岭,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富强,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受理原告蒙建楠诉被告余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志光独任审理。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余富强的起诉。经审查,原告蒙建楠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蒙建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韩金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