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5民初4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蒙建楠与余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建楠,余富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4706号原告:蒙建楠,女,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德岭,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富强,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受理原告蒙建楠诉被告余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志光独任审理。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余富强的起诉。经审查,原告蒙建楠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蒙建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韩金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