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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2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赵蓓蓓与许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蓓蓓,许国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2705号原告:赵蓓蓓,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许国锋,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蓓蓓与被告许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许国锋身份信息,无法明确被告。原告虽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但其诉讼的被告无法确定,其实体权利无法确认,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蓓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原告。保全费1270元,因未采取保全措施,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所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