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友玉与温兴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友玉,温兴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5执329号申请执行人:杨友玉被执行人:温兴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7)皖0405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6月0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温兴安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 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徐辑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