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银川广迅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凯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唐梅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广迅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凯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唐梅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791号原告:银川广迅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注册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吴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瑞坤,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凯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唐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书生。被告:唐梅,女,1982��2月12日生,汉族。原告银川广迅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凯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唐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受理。审理中,原告因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广迅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50元,由原告银川广迅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维溪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梁诗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