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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4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黄鹏、蔡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鹏,蔡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146-1号申请人:黄鹏,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申请人:蔡鑫,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黄鹏与蔡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津0104民初4146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蔡鑫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或等值财产。黄鹏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经调解结案,黄鹏申请解除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蔡鑫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尹晴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