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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5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程飞与国法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飞,国法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5012号原告:程飞,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春、杜军,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法宝,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原告程飞与被告国法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程飞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飞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程飞负担。审判员  董明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贝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