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民初5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程飞与国法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飞,国法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5012号原告:程飞,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春、杜军,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法宝,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原告程飞与被告国法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程飞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飞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程飞负担。审判员 董明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贝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