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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涛与司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司海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545号原告:王涛,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新宇,沁阳市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司海波,男,约45岁,汉族,住沁阳市。原告王涛与被告司海波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王涛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涛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涛负担。审判员  聂卓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郭建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