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涛与司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司海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545号原告:王涛,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新宇,沁阳市太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司海波,男,约45岁,汉族,住沁阳市。原告王涛与被告司海波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王涛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涛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涛负担。审判员 聂卓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郭建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