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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亨华与刘泽林、孙开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亨华,刘泽林,孙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404号申请执行人:王亨华,男,生于1969年4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代理人:黄云飞,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泽林(曾用名刘庆德),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为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孙开芳,女,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民终56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王亨华申请执行刘泽林、孙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刘泽林、孙开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亨华尚欠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按执行依据计付)。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亨华前述债权已受偿10000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泽林、孙开芳尚欠申请执行人王亨华剩余部分债务,限于2017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王亨华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川0522执404号案件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余鑫海审判员 陈禹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袁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