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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民终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星宇、牟建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星宇,牟建鑫,任劲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12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星宇,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牟建鑫,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劲宇,男,199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上诉人陈星宇因与被上诉人牟建鑫、任劲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7)浙1003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陈星宇在2017年4月28日收到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按上诉人陈星宇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星宇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杰代理审判员  戴莹莹代理审判员  王晓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项海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