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6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陕西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陕西天皓万业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天皓万业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6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文林路青海省咸阳干部休养所综合楼二楼法定代表人杨丰收,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八路南凤新路西EE康城东区南邻三丰中心思想商务楼负责人杨林,该公司总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战锋,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天皓万业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兴路6号法定代表人,薛宝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严,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鑫,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天皓万业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6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陕西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陕西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6275元,由陕西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减半负担813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红莉审 判 员 裴继荣审 判 员 宋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代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