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民申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谢福气、叶全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福气,叶全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18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福气,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叶全明,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再审申请人谢福气因与被申请人叶全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民终1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谢福气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谢福气提交的与叶全明之间的通话录音内容足以证明案涉300万元的性质是借款。二、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叶全明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300万元系合伙投资款。1、《股东协议书》中的另两位合伙人在一审中出庭作证,证明叶全明不负责合伙项目的工程财务,另两位合伙人不知道借款的事实,案涉300万元与合伙项目无关;2、一审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叶全明的银行流水记录,证明叶全明收到300万元后分别向两个案外人各转账100万元,另将80万元转账支付至叶全明另一张银行卡内,叶全明并没有将300万元实际用于合伙的工程项目。因此,叶全明抗辩将300万元用于合伙工程项目,缺乏证据证明。三、原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不当、适用法律错误。谢福气提供的转账凭证可以证明借贷事实的发生,已初步完成举证责任,叶全明对转账事实未提出异议。至此,本案的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叶全明。原审判决由谢福气承担本案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谢福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叶全明提交书面意见称,一、谢福气提供的录音资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新证据的要求,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二、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举证责任分配适当。本案中,谢福气提供转账凭证以证明交付款项的事实,但对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因此其应对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进一步举证。叶全明主张案涉款项系其与谢福气等人合伙项目的投资款,并提供了合伙各方共同签署的《股东协议书》,足以证明谢福气付款的必要性。综上,谢福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谢福气申请再审中提交的其与叶全明之间的通话录音,属于视听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据此,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确定其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本案中,谢福气申请再审所提交的通话录音,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单独成为足以推翻原判的证据。因此,该通��录音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原审中,谢福气为主张其与叶全明存在案涉300万元的借贷关系,提交了其于2013年6月9日、13日分两次向叶全明支付合计300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对此,叶全明抗辩该300万元实属谢福气支付的合伙投资款,叶全明并提供了其与谢福气、吴文如及叶金顺四人于2013年5月10日签订的《股东协议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谢福气主张案涉款项属于借款,仅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但对于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等应属借款关系的主要内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不合常理。叶全明提交的《股东协议书》虽���能完全证明案涉款项就是合伙投资款,但是因谢福气支付案涉300万元在《股东协议书》订立之后,且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谢福气对于其与叶全明、吴文如及叶金顺四人就案涉建设工程项目存在合伙关系表示认可。因此叶全明关于案涉款项为合伙投资款的抗辩理由,相较谢福气主张案涉款项为借款的理由合理。在此情形下,谢福气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案涉款项属于借款,其对于本案为借贷关系仍应承担举证责任。原审判决将本案举证责任分配给谢福气,并在谢福气不能进一步举证的情形下判决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无不当。综上,谢福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谢福气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爱珍审 判 员 毛宜全审 判 员 马东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潘 琳书 记 员 喻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