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嘉谦纺织有限公司与许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嘉谦纺织有限公司,许鹏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604民初1760号原告:佛山市嘉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一路127号10座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67313360B。法定代表人:蔡景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喻兵,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鹏伟,男,汉族,1981年7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原告佛山市嘉谦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佛山市嘉谦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7561元及从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日为止的利息,暂计至起诉日的利息为20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经营所需在2014年期间,与原告发生买卖合同关系,向原告购买布料产品。2016年7月1日,被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给原告,确认尚欠布料款87561元并承诺于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还款承诺书出具后,被告却一直拖欠货款87561元不予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原、被告确认,被告许鹏伟尚欠原告佛山市嘉谦纺织有限公司货款87561元;二、被告许鹏伟自2017年6月份起分五个月向原告佛山市嘉谦纺织有限公司偿还本协议第一项的货款,并于每月30日前支付,其中2017年6-9月每月支付17500元,余款17561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收款账号:11×××08,户名:佛山市嘉谦纺织有限公司,开户行:平安银行广东省佛山祖庙路支行);三、如被告许鹏伟没有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二项约定的期限及金额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佛山市嘉谦纺织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许鹏伟未偿还的全部欠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自2017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原告佛山市嘉谦纺织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本案受理费997元,由被告许鹏伟负担,并于2017年6月9日前向原告佛山市嘉谦纺织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黎青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黄洁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