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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刑更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帝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帝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刑更60号罪犯张帝界,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九监区服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澧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帝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罪犯张帝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伏法,安心改造,积极劳动,遵守监规纪律,现累计获奖励分1929分,折合表扬三次,余129分。在罪犯分级管理中定为普通级。在服刑期间,罪犯张帝界仅有一次违规扣分现象。如:2016年6月7日,该犯负责的卫生责任区未打扫干净,被扣奖励分30分。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张帝界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张帝界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报告)及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有关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张帝界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帝界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予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帝界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假释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玲审 判 员  周四平人民陪审员  魏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任 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